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郑州华信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条例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做好新形势下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,完善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体系,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科学化、规范化、制度化,不断提高我院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,根据国家关于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,结合本院实际情况,特制订本条例。

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是“一把手”工程,学院党委书记、院长为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,各系主任是系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。要充分发挥院、系两级主体的积极性,把毕业生就业率作为评估各级主体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。

第三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必须坚持“积极、高效、开拓、创新”的原则,不断巩固和开拓就业市场,满腔热情地做好服务社会和毕业生的工作。

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主要职责

第四条 为保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正常运行,做到就业工作不断线,学院成立就业工作领导小组,下设办公室在推荐就业办公室。推荐就业办公室作为学院就业工作职能部门,负责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开展。
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党委书记、院长担任,副组长由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副院长担任,办公室主任由就业办主任担任;教务处、学生处、团委负责人及各系主任为该组成员。
各系也应成立相应的就业工作领导小组,由系一把手负责,并指派专人负责本系的毕业生就业工作。

第五条 院系两级主体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主动性、创造性,各司其职,各尽所能,共同做好学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。

第六条 各级机构的主要职责
(一) 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职责
1、领导和指挥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;
2、根据国家教育部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精神,制定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政策,部署安排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;
3、指导实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和规定,动员、协调全院各部门齐心协力、密切配合,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,进行毕业生就业的跟踪调查,组织研究和不断改革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法,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毕业生就业工作人员培训;
4、负责举办学院毕业生供需洽谈会;
5、加强与用人单位的密切联系,努力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;
6、研究处理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和疑难问题;
7、定期听取职能部门的工作汇报,及时了解和支持毕业生就业工作
8、组织对职能部门及各系就业工作的总结、考评、表彰。
(二)推荐就业办公室职责
1、 贯彻落实上级及学院制定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、规章制度及实施办法等;代表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各系开展日常就业工作;
2、 积极开拓毕业生就业市场,建立毕业生就业基地;
3、 收集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和资料,及时通过各种形式提供给毕业生;
4、 积极举办各种类型招聘会,为毕业生参加“双向选择”及“供需见面”提供条件和服务;
5、 会同各系及时做好毕业生资格审查和毕业生资源上报工作;
6、 负责就业指导课教学的组织实施,加强就业指导课的课程建设;
7、 会同各系开展毕业教育、就业指导和咨询服务工作;
8、 负责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的建设与维护,及时通过计算机网络和信函发布我院毕业生的资源信息,为用人单位查询及招聘活动建立平台;
9、 办理毕业生就业推荐、协议书签订手续;
10、 负责办理毕业生就业报到手续;
11、 会同各系做好学院毕业生的就业统计工作,并及时上报;
12、 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调研,建立毕业生就业信息反馈系统,及时反馈社会对我校办学和人才培养的意见建议;
13、 做好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,协助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学院年度就业工作考核、评估和表彰;
14、 完成上级组织和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(三)各系就业工作的主要职责
1、 贯彻落实上级及学院制定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、规章制度及实施办法;
2、 负责本系毕业生就业指导、毕业教育、相关咨询服务;
3、 协助就业办做好本系毕业生资格审查及生源统计;
4、 负责办理本系毕业生就业所需的各种证明及推荐材料等手续;
5、 积极开拓和建设本系各专业的就业基地,扩展本系各专业的就业市场,具体落实本系毕业生的就业岗位,完成本系就业工作任务;
6、 及时将学院就业办发布的就业信息公告给毕业生,负责组织和指导本系毕业生参加学院举办的“双向选择”和“供需见面”活动,力保就业资源不浪费;
7、 积极主动开展本系各种形式的“供需见面”活动,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学院就业办备案;
8、 关心帮助贫困毕业生、女性毕业生等弱势群体学生就业;
9、 负责办理本系毕业生离校手续,做好毕业生鉴定和派遣工作,准确无误地做好毕业生档案的相关基础材料,并及时交学生工作处归档;
10、 负责本系毕业生就业状况的调查、跟踪及统计,确保统计情况的准确真实,并按时报送学院就业办;
11、 开展与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的调研,做好本系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和自评。
12、 对本系毕业生的工作表现进行追踪调查,及时总结分析社会对本系各专业办学的意见和建议,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;
13、 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(四)毕业生主要职责
1、认真进行毕业实习,完成各科学业,取得毕业资格;
2、积极主动了解毕业生就业政策和规定,按照就业时间安排,做好就业准备;
3、积极提供个人情况,认真填写“郑州华信职业技术学院就业推荐表”“毕业生就业联系卡”,主动与学校联系,及时了解就业信息,实事求是的选择工作单位,签订“就业协议”,按时办理就业报到手续;
4、签订“就业协议”后,要认真履行协议规定,若要解除协议,必须经另一方书面同意,方可将“就业协议”交回院就业办,按有关规定重新领取一份“就业协议”,否则一切责任由个人承担;
5、签订“就业协议”并已办理就业报到手续的,要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,若不能按时报到,须征得用人单位同意,否则一切后果自己承担;
6、在规定时间内,积极办理离校手续,归还欠缴学费、住宿费、贷款及其他物品;
7、积极参加毕业前的集体活动,协助学校和老师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,要遵守校纪、校规,做到文明离校。

第三章 毕业生就业程序

第七条 毕业生就业程序分就业工作程序和毕业生择业程序;

第八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:毕业生资格审查;生源统计;上报毕业生基本情况软盘;对学院和毕业生情况进行多方面宣传;收集、整理、发布毕业生就业需求信息;进行毕业生就业指导;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,组织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、双向选择;审核“毕业生就业协议”,编制就业方案,办理就业报到手续;档案整理、分类、转送;处理毕业生遗留等问题。

第九条 毕业生择业程序:择业前准备(在校成绩单、获奖证书、其他证书及能够证明自己综合素质和能力的有关材料);填写“毕业生就业推荐表”;学校推荐或个人自荐,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;确定就业方向,签订“就业协议”,(离校后签订“就业协议”的,在规定时间直接交院就业办);领取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》(以下简称《报到证》);到单位报到。

第十条 “毕业生就业协议”是办理《报到证》的主要依据,签订“毕业生就业协议书”的程序是:用人单位—主管部门—人事部门同意接收并加盖公章;省直单位可以不直接经人事部门,但省直事业单位必须提供“河南省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”;省直无主管民营企业需在河南省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;地市(县)以下民营企业,在地市(县)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同时,需经地市(县)人事局同意盖章;出省就业手续同省内。

第十一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一般从毕业生在校的最后一学年开始,供需见面、双向选择工作须在国家规定时间(一般在当年11月20日后)范围内全面展开,5月底前收缴已签就业协议,并办理《就业报到证》,6月下旬颁发《就业报到证》,欢送毕业生离校,9月份以后解决毕业生就业遗留问题。

第十二条 毕业生改派须符合当年毕业生就业政策和就业时间的规定,其程序:
1、提供原派遣接收单位同意解除就业协议的书面意见,加盖有效印章;
2、提供新接收单位签订的《就业协议书》(手续必须齐全);
3、持以上材料由省就业办办理改派手续,更换《就业报到证》;
4、凭新《就业报到证》到原派遣单位转出个人档案和户口关系;
5、持新《就业报到证》到现派遣单位报到,转入个人档案和户口关系。

第四章 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教育

第十三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是高校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,应从新生入学教育开始,并列入教学计划,各部门要相互支持、密切合作;

第十四条 就业指导主要包括就业政策、就业观念、就业信息、就业心理、择业技巧的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等方面的内容,就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,贯穿学生学习全过程,充分考虑学生的个性、能力、素质、习惯、知识结构等因素,采用授课、讲座、咨询等多种形式进行;

第十五条 通过实施就业指导,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、价值观、择业观和良好的职业道德,引导、鼓励和教育毕业生面向基层,到国家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,走艰苦创业、科技创业、自主创业的成才之路。

第十六条 教育毕业生要遵纪守法,文明离校。

第五章 毕业生就业信息收集及处理

第十七条 就业需求信息是毕业生就业的基础,各部门及全院师生要全方位、多渠道为毕业生收集就业需求信息,积极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机会,为不断提高我院就业率做出努力;

第十八条 对收集的就业信息,要认真分析其真实性、有效性、可行性,并汇总到就业办确认,并及时通过网络、校内宣传栏、各系办公室发布并直接通知毕业生,供其选择;

第十九条 毕业生了解的就业信息,个人优先选择,如个人放弃,应提供给学校或其他毕业生,从而使就业信息资源达到共享,避免浪费。

第六章 附则

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;

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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